關于開展2020年度上海市科" />
各相關單位:
為引導和推動本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和水平,營造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加快培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相關要求,現組織開展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以下簡稱“載體”)培育的申報工作,相關工作通知下:
一、本次申報將通過線上平臺統一受理,點擊進入“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培育庫”菜單,或者點擊上海市科技創業中心網站首頁中間“創新創業載體培育庫”鏈接進入平臺。首次使用需要“18位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注冊帳號,已注冊用戶請直接登錄。
二、因將采用新系統,本次申報將對以往已備案載體進行重新復核(已備案載體也需根據最新要求入庫),并對新申報的載體進行審核。
三、請各相關單位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條件標準開展自評,并于2020年12月4日前完成線上提交申請。后續將適時組織各區科技主管部門開展初審并推薦上報。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0年11月26日
第二章 載體培育標準
第五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
(一)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并實際運行超過1年。
(二)孵化場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資金使用案例。
(四)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創新創業載體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五)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業與孵化器專業領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孵化服務。
第六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眾創空間標準:
(一)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并實際運營超過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服務設施,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務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創新創業經歷、相關行業資源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并聘請兼職導師不少于3名。
(四)已協議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或年內新注冊入駐企業不低于5家,企業入駐時成立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可以提供專業平臺、供應鏈服務、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等一種或多種服務,能夠整合資源,提供具有專業技術基礎的線上線下聯動,實現信息溝通便利化。
(六)每年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創業相關活動不少于10次。具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流轉或淘汰機制、信息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七)對同一品牌眾創空間多基地連鎖經營的,統一按照一區一法人主體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大學科技園標準:
(一)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為依托,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所在地區聯動發展,相關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納入所在地區科技、教育、產業發展規劃。
(二)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運營時間滿1年,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60%以上。
(三)具有總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
(四)園內在孵企業、入駐團隊達25家(個)以上,其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30%;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團隊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
(五)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六)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七)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第八條 本辦法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其中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無成立時間要求。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屬于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張江科學城等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其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在孵企業和入駐企業數量比例等標準可降低20%。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且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有關規定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且年度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優先列入本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并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經年度評價為B等(優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專業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與服務溢出、國際孵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經費給予不超過50%的財政經費補貼,經費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其中:評價為A等(優秀)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的補貼;評價為B等(優良)的,給予不超過A等50%的補貼。各區科技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匹配。
第二十三條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情況,對年度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載體給予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的政策優先支持;并根據各載體在開展畢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含培育)、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上市(掛牌)企業等孵化培育,開展創業團隊預孵化,獨立或聯合設立投資基金(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給予相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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