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8〕5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本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一)上海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稅收戶管在本區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
(二)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管理主體)
由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科委、區金融局、區投促辦(區航運辦)和區文創辦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使用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l展,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主要用于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5號)規定的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對本區轉報且獲得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1:1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資金支持。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七條(項目申請)
項目單位可常年向區發改委申報項目,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每年度根據市評審小組的年度工作要求,區發改委制定和公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評審的工作安排。
第八條(項目庫管理)
區發改委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對在庫項目評估后開展跟蹤管理和推進實施。
第九條(項目評審)
按照本市的工作要求,區發改委委托中介機構對在庫的申報項目通過專家評審方式進行項目評估,并出具專業評審意見。
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專業技術、行業、財務等領域的專家對在庫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估。通過聽取項目情況、專家提問等現場評審評估的方式,對項目的定位合理性、目標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分,并對每個項目作出“支持”“暫不予支持”的定性評價。
第十條(市級項目轉報)
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科委、區金融局、區投促辦(區航運辦)和區文創辦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評審意見進行復核,并進行信用審查。按照專家給出的定性評價結果,確定轉報項目的建議名單,并按專家評分高低進行項目排序后,形成轉報方案。經區政府審議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區發改委會同區商務委、區財政局聯合行文,分兩次向上海市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引導資金申請以及相關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區發改委與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單位簽署“項目協議書”,實施項目化管理。
(一)市級引導資金分階段撥付。“項目協議書”簽署完成并向市評審小組報備后,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首款撥付,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二)區級引導資金原則上在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經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進行配套資金撥付。根據實際需要,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驗收前申請分階段撥付,但首期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
第四章項目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二條(事中監管)
區發改委會同區相關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事中監管,推進項目實施等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按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市評審小組。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區發改委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跟蹤服務)
區發改委應會同區相關部門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跟蹤服務,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推進,有關情況應及時報告市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
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區發改委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市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市級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并由區發改委限期收回區級配套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
項目建設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項目竣工后,經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后,區發改委會同區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驗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驗收申請。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區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
(二)開展專項審計。區發改委收到項目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后,委托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形成項目審計報告。其中,2018年驗收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開展審計。
(三)提交驗收材料。根據項目建設完成情況,結合項目審計報告,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區發改委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1.驗收申請表;
2.項目驗收報告;
3.項目日常執行報告;
4.項目申請表;
5.其他相關材料;
6.承諾材料真實的承諾書。
(四)現場驗收評審。驗收材料齊全后,區發改委邀請相關專家,并會同區相關部門,開展現場驗收評審,形成驗收評審意見。
(五)出具驗收批復。區發改委根據現場驗收評審意見,出具項目驗收結論的批復。
第十六條(驗收管理)
項目驗收完成后,根據驗收結果,分類做好后續管理工作。
(一)對驗收通過的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區發改委應將驗收情況報送市評審小組。項目單位收到市級引導資金尾款后,可向區發改委提交區級配套資金申請,進行配套資金審批撥付。
(二)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區發改委應作出項目整改或撤銷決定。整改項目整改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整改后再次驗收,驗收不合格全額退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第十七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資金將被限期收回。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建設單位未經審批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市級引導資金由區發改委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后,由市評審小組執行。區級配套資金由區發改委限期收回。
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區發改委應對本區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按年度進行總結,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市評審小組。
區發改委可委托中介機構不定期地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后評估、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管理費用)
區發改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引導資金項目評審、專項審計、后評估以及績效評價,通過邀請專家參與項目驗收管理,相關費用在區發改委部門預算中列支,由區級財政安排。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區發改委對項目建設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項目驗收等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在項目申報階段,對項目建設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其三年內的申報資格;在項目驗收階段,對項目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獲得區級配套資金的申請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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