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修訂內容有如下四個方面:
一、降低工程中心準入門檻
為鼓勵更多具有未來發展潛力的企業申報工程中心,在申請建設的基本條件中,不再對企業近三年內年度銷售收入進行限制要求,降低工程中心準入門檻,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工程中心建設的積極性。
二、調整工程中心評估周期
進一步引導工程中心聚焦共性關鍵技術的持續攻關和重大突破,按照“三評”改革精神,評估周期從三年延長到五年,并就工程中心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任期進行相應調整。
三、調整工程中心后補助比例
為進一步調動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的創新主體意識,更好地激勵工程中心積極爭取上游,不斷做優做強,充分發揮政府支持資金的引導作用,將每年通過績效評估后,獲得后補助支持的工程中心比例由原來的60%調整為30%。
四、進一步規范工程中心運行管理
為落實市政府“一網通辦”等改革要求,規范工程中心日常管理,對工程中心申報程序、年報制度、退出機制等進行了更為詳細規范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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